1
进一步明确区内主体的责任与义务,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信息,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
2
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允许注册且经营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相比较,不再要求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且取得营业执照满2年。
3
调整区内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部分政策。一是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可选择以外币或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外币的,可以办理结汇。二是进一步明确承租人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时需提交的材料。三是进一步明确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应划入的账户类型。
4
支持发展外汇市场业务,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允许注册且经营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并配套出台外汇NRA账户结汇操作规程,明确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对外汇NRA账户结汇规则作出详细规定。
5
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调整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参与主体范围。具备一定特征且符合条件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可按规定备案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且相比区外企业降低了准入门槛,这些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此类机构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紧密度,是否有利于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支持本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等。
6
整合明确区内外汇业务监管有关事项。一是明确外汇局依法对区内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二是明确外汇局依法对区内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业务。
7
删除区内企业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等相关条款。原因是此三项政策已复制推广至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