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创新更呼唤金融监管创新
2015年8月2日 09:26:18
●南都评论记者李靖云
7月20日,十部委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成为今年下半年中国经济政策的第一件大事。对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而言,运用新技术推动经济结构变换,这是当然之选。自1996年重建中国的金融体系之后,金融监管改革和金融业创新一直都是两个富有挑战性的议题。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了实业能力的强弱。在互联网创新泡沫逐渐凸显的时刻,推出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究竟有哪些内容?又有哪些意义?南都和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联合举办蓟门决策专题论坛,就此问题进行了讨论。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三个趋势
郭雳(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十部委联合发布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是一个重要的文件,大概体现有这样三个趋势,第一,就是分类指导牌照管理,指导意见之前,不同的文件已经体现了这个趋势,但这一次是明确提出。市场最在乎是确定性,确定了方向就好。第二个趋势是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服务的重点是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人投融资服务。第三趋势比较有趣,提出了合适的投资者概念。互联网金融适合哪些人?过去10年来,市场做了很多的努力,已经找到了合格投资者的概念,目前已经有了基本门槛标准。未来互联网游戏当中谁是这样的合格投资者?配套细则必须需要关注的问题。
随着指导意见出台,这个行业是会出现很多的变化。行业的集中程度会加强,现在有很多P2P,众筹,而且还在不断地出现。但监管框架得以确定以后,行业整合度就会提高。也就是说大量互联网金融平台会在市场竞争当中被淘汰。指导意见对支付清算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资金是存管还是托管?这些问题会怎么样的变化,这也是我们需要关心的。
我自己关注的则是“安全”。安全是一个广义概念,资金的安全,信息的安全,系统的安全,以及执行的安全。金融行业对资金的安全都特别小心,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信息安全,金融传统行业当中存在这个问题,就是信息泄露是非常让人触目惊心的。那么互联网金融平台如何保证信息安全,这是一个更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平台,会不会对金融系统安全造成冲击?多大程度上产生系统性风险?最后就是执行的安全。规则有了,框架有了,实施过程中能不能体现立法意志?市场非常灵活,有无数的手法和花样。目前的规则框架有没有足够的灵活性或者包容性去应对这些问题?规则本身怎样持续和业务模式结合?
媒体评价这个指导意见,就是所谓互联网金融领域宪法或者基本法,这样一个评价有合理性,也并不奇怪,因为又大又全。所谓全,除了财政部以外,10个部委一起出手,你可以想到的部委都参与其中。除了P2P,众筹,还有网上消费金融,以前不太重视的市场行为也是涵盖其中了。指导意见本身是国务院层面同意的,所以文件作为一个总括性文件来理解也是可以接受。但是,我想提醒一点,互联网金融本身是一个高度变化的领域,在这样一个高速变动的领域,指导意见也好,法律规则也好,都需要与时俱进。
最后,有一点抽象,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很好的窗口,折射的是我们整个时代所面临一些变革。这些变革是包括去中介化,包括大数据,包括移动互联,都是会对原有秩序提出冲击和挑战。所以,互联网金融也给学术界提供更多的养分和思考的机会。
市场创新之后是监管创新
汤珂(清华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
十部委联合发这个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我觉得领导机构还是很了解实际市场的。从指导意见来看,互联网金融还是要服务两个目标。第一服务于实体经济,第二服务于普惠金融,这个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整体的目标。如何实现两个目标?指导意见给出答案就是金融创新。也就是监管意见所述,首先包容创新,最后才有监管模式上的创新监管。所以,创新是实现互联网金融目的基本途径。
研究监管首先研究清楚风险,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有哪些风险?我们可以简单划分为互联网风险和金融风险。互联网风险包括安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金融风险则是金融市场一直存在的东西,挤兑风险,流动性危机都是市场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这样两种风险极易互相转化和传染,互联网技术风险是很容易转化成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这样一个时代里面对于两类风险相互转化,10个部委里面有管网络的,也有管金融的。所以,宏观的决策者重视协同监管是很敏锐的,管好互联网金融就需要协同。指导意见提到联系会议机制,不同部门联系会议是很重要的。
这一次指导意见是一个机构监管,是把互联网金融纳入到机构监管。之前大家争论非常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是功能性为主,还是机构监管为主?功能监管是根据各金融机构部分功能来监管你,支付功能就有支付监管。从现在的监管来看,我们实际上还是回到了传统的机构监管的路线,就是不同的监管部门来监管不同的机构。同时,对P2P平台第三方支付也是纳入银行的监管,这是清晰地照顾到银监会的机构监管职能。如果把这个支付纳入第三方支付进入,有可能就是银监会和央行[微博]要互通,就相对背离了机构监管的原则。所以,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没有太多地背离之前传统的机构监管框架。
指导意见里面对于众筹、互联网股权类众筹产品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和之前私募股权意见有所不同。但我以为没有提及产品类众筹,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种类。我稍微有一点失望,因为众筹领域里面更多是产品类众筹或者回报类众筹。按照众筹监管思路,产品众筹应该归商务部或者归工商总局管。因为这个产品特点是商品特点,没有金融证券属性。股权类众筹回报是股权,所以就是证监会[微博]管。P2P也众筹,归银监会管。但没有提到产品类众筹,这个是缺憾。以后随着法律纠纷出现,我想监管部门还是会进一步提及。
从这一次指导意见来看,互联网时代,平台起到中介作用,互联网金融对于金融机构产生了一个去中间化作用。由于互联网金融这个平台出现,大家不再依赖银行了。P2P,众筹,大家在互联网进行资金转移资金交易也不需要通过银行,也不需要通过资本市场。
互联网作为平台来说对于银行有一个脱媒效果,大家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中介更加依赖了。指导意见中也有平台监管,但主要是监管P2P,P2P平台就是发挥信息中介的作用。但是,我必须要提醒一下,我们国家的信用机制并不完善。我们和欧美不太一样,我们要求平台更多是需要做信用服务的工作。平台要选择比较好的项目,这里就需要依靠第三方信用评级。美国金融机构借款的时候就是依靠第三方信用分数评价客户,这是我们目前所缺乏的。所以简单把这个P2P平台作为一个信息中介不是合理的。
但是,另一方面,监管意见里面又补充了很多的话,其中最多的就是服务。包括P2P,包括众筹平台,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信息中介,还提供很多服务。没有第三方对借款者的信用评级,那么平台就要对他进行评级。另外,担保机制设计,平台为了解决投资者对于平台能力的怀疑必然引入担保的机制。有足够强的担保,能选择好的项目,这些都是体现了这个平台服务的功能。所以,除了信息服务以外,平台还提供了很多服务的功能,这样一来投资者对于平台依赖就非常重。这个就是为什么在互联网金融去中介,但又出现了再中介化。这就需要监管部门能及时发现变化。
从市场看监管的积极面与遗憾
李明顺(好贷网CEO)
好贷网是从2013年开始做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也是最早一批互联网金融企业。银行体系里大量的钱没有被充分利用,怎么样能够充分利用这些钱?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以这个标准来看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我觉得有这样几方面的意义。
第一,由国务院牵头十部委发指导意见,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从重视程度到监管层级都提高了,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很多企业是一直很期待的。
第二,明确了监管区分的积极意义。以前我认为“不管”比“管”好,很多监管充分的行业都很落后,反而没有监管的行业发展得很好。但是目前互联网金融太乱了,太多公司没有自律精神,太多公司搞欺诈,很多都已经越过基本底线了。现在有一个监管指导出来,有总比没有好。互联网行业创新都是自下而上的,比如微信的出现。银行业比较传统,创新都是自上而下。今天互联网金融被各方所重视,但是这只是个开始。在混乱的目前,监管是有好处的。
第三,把互联网金融当做一个国家战略来定,全球范围内中国是第一个。互联网金融有很多问题,目前还无法明确保护消费者权利,运作机制没有搞明白。政府能让大家先做起来,这是有积极意义的。这次的指导文件条款留下了巨大的解释空间,没有把很多话说死,有很多另行解释的内容,这就留下了创新空间。
第四,我们认为属于红线的内容,比如说,信息披露方面,还是应该强化得更积极一点。还有刚性兑付,这种承诺机制,加速行业恶性竞争,规定应该更明确。互联网行业是一个非常充分竞争的行业。以前花钱都是自己的钱,或者是有限投资人的钱。但是,金融业涉及到大家的钱,所以底线要求要高。
同时,指导意见有些遗憾的地方。第一,过份强调商业银行的地位,继续强化了这个地位。整个指导原则是以鼓励创新为原则,但大部分的条文首先是鼓励传统机构创新。包括很多东西都是让传统金融机构来先改,可能还是出于保护大部分的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但是真正创新企业还是中小企业。我以为监管的政策应该是以降低传统商业银行地位为方向,一般创新国家,商业银行地位没有中国这样高的地位。
第二,有一些具体监管的措施理论上很美,实际上实现很难。比如说,对于P2P一些机构,就是强调那个信息服务,而不能够强调征信。95%P2P机构都是面临倒闭的危险,这可能是让人遗憾的基本事实。这些机构如果是完全按照指导意见去做,可能生存不了。我们不鼓励立足于资金池这样一些东西。但是,我们必须推动一些其它的创新,比如可不可以让一些商业银行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做互联网保险?可能更有利于这个行业发展。目前互联网金融机构出了问题就是跑,很多人跑不是道德问题,而是因为实在解决不了坏账。传统金融机构出现坏账,还有央行帮他解决问题。这个制度安排是有一个遗憾,没有给互联网金融机构一条逃生之路。
第三,从长期而言,分业监管也是不利于长期发展的。传统金融机构一个牌照做一个牌照的生意,但今天金融机构强调一个模式就是混业经营。市场呼唤整体的解决方案。站在消费者角度考虑金融需求,也许成立一个消费者金融管理局比较合理。但我们的监管机构还是站在从业机构者角度来考虑问题,这个跟大时代有一定脱离性。在这个方面也是不利于创新。这次指导意见站在国务院角度看待全局问题,这是比较大的变化,但没有办法真正打破部门监管的鸿沟,真正站在消费者和市场发展角度考虑这个问题,这是我们更为期待的。
第四,部分领域还是实行牌照管理。征信这个领域,牌照管理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经验事实告诉我们,市场机制充分竞争形成的几家较大的征信企业,这是比较有效的办法。征信服务有没有可能开放更大的准入门槛,用类似的注册方法让更多企业参与,这是我们特别希望并为之呼吁的。
作为创业者,我们可以做的就是在指导意见范围内着意创新。互联网企业的创新没有局限性,但是强调适应能力。中国的金融市场潜力很大,效率改进的空间很大。总理考虑的问题,BAT也在考虑,四大行也在考虑,我们也在考虑。但是我们不仅思考,而且已经实践了很多。我们互联网金融创新跟大部分公司创新不完全一样。好贷网现在每年几千亿贷款对接,有独立的信息流。我们没有做传统意义上面的征信,但是我们把大多数的公司数据跟信贷机构进行连接,帮他们做信用评级服务。我们最终梦想是什么呢?中国人在未来的金融体系里面既有存钱权利,还有贷款的自由。这个就是我们想干的事情。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