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红包收税还能否愉快玩耍
2015年8月10日 下午4:07 信息来源:中国经济网
■一帆
这几天,网络红包收税的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各种议论不一而足。
事件起源应该是有媒体报道称,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但10来天过去,至今国税总局网站并未挂出此通知,也未作出相关回应,但是,今年春节期间的红包大战已经有相关派发红包企业上缴税款却是事实。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曾透露,腾讯在今年央视春晚发放的红包是要纳税的,发放5亿元红包有1亿元是用来交税的,也就是20%。
另有江苏一家企业,今年4月份参加某电视台的综艺节目,为了使得宣传效果更好,现场发放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事后该企业主动向地税部门缴纳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税前总额375万元,税率也是20%。
理论上看,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而且既然已经有了缴税的先例,在没有新的明文规定之前,讨论网络红包该不该收税显然已经多余,那么,后续企业如果通过还选择这种形式搞营销就不得不考虑这一税收因素,若因此偷税漏税反而得不偿失。也不知道春节时候那么多企业争相发红包是不是都如上述两家企业那样守法。
所幸的是,上述通知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在征税范畴,网友们仍然可以继续“一起好好玩耍”。
不过,或许是最近一段时间各个层面的监管措施出台密度大,比如最近股市方面对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证监会[微博]、交易所层面新的监管措施不断落地,再比如互联网金融领域,央行[微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有关规定,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各方逆反情绪,表现为频频出现各种误读。网络红包税收问题的网络跟帖亦传达出这种情绪。
事实上,相比之下,网络红包与股市、第三方支付所蕴含的风险性根本不是一个量级,无论是证监会,还是央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措施规定都是出于稳定金融秩序守住风险底线的基本考量,而网络红包,至少目前阶段,还停留在企业营销和游戏的层面。伴随“互联网+”创新的不断深化,新生事物将不断出现,这不仅给参与者带来各种体验、便捷,也给监管者制造出更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针对各类型网络红包而言,如果第三方支付账户实施限额管理,其营销和娱乐的属性基本锁定,不至于构成金融安全威胁。在当前财政政策“积极”为主基调的情况下,税收能否对网络红包这类创新体验给予更多的包容,给这些新生事物更多的成长空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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