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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红包税收迟早要来

2015年8月6日 上午10:16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以微信为代表的红包形式,绝对是近两年出现的爆炸性现象。逢年过节道喜,平日生活起哄,线上线下营销,红包都是一款名副其实的利器。

以微信为代表的红包形式,绝对是近两年出现的爆炸性现象。逢年过节道喜,平日生活起哄,线上线下营销,红包都是一款名副其实的利器。可以说,自从红包被互联网+了之后,影响力与日俱增,涉及的资金流量也急剧上升。在2015年的春节,拒不完全统计,中国的互联网公司总计送出108亿的春节红包,而个人之间的红包发放频次和金额,更加令人瞠目,仅从除夕当日的微信红包收发总量来看,就达到了10.1亿次。

然而,有财经媒体披露,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已于7月28日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以下简称通知)。消息显示,该通知已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目前该通知尚未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出。如果消息属实,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时代正式到来。

一时间,听闻此消息者炸开了窝,呼喊“万税”者自然不在少数,制造各种段子的人群也有了用武之地。诸如经常抢到0.01元的红包怎么缴税的疑问,网友便以“那就别要了,通通给政府吧”来讽刺政府开征红包税的行为。不过,公众舆论的戏谑却是一定程度建立在“误读”的基础上。事实上,按照现有《通知》的规定,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简单来说,就是红包税是由发红包一方缴纳,而且并非是谁发红包都要缴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在征税范畴。

所以,即便《通知》下发开始实施,普通人私下的红包游戏可以继续进行,并不受此政策丝毫影响。至于企业派发给社会个人中奖性质的红包,应当收税,这部分税款应由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这一点并不难理解,企业发放给员工的福利和奖金,自然应该是税后的,如果以网络红包的形式发放,的确有偷漏税之嫌。

互联网+红包,对普通民众来说,多了一个好玩的事儿,但对于政府监管部门来所,税收的征收开始变得麻烦。即便是针对企业的收税,发放红包的资金流向如何监控,如果不能有效监控,那么征税也就成了一句口号。所以,一个有趣的现象出现了,在国务院各个部门和各省市地方,积极推进“互联网+”战略的时候,实际上对税收部门的监管是一个挑战。

且不论存在征税争论依旧的电子商务产业,在目前出现的移动出行、移动医疗,以及移动私教、移动教育等等领域,这些产业因为互联网+正在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其共同的特点在于交易的“去中介化”。如果提供信息沟通的平台不能实现税务征收,那么交易本身就逃离了政府税务部门的监管,税收的流失也就成为一种可怕的趋势。

上面的论述,当然是一种政府治理的逻辑,在企业税负过重的中国,减税一直处于“只听见楼梯响,没看见人下楼”的状况,互联网+的创新客观上给很多企业免除了税收。不过,减税的确该减,但不该通过偷逃漏税的方式进行,否则,迎接市场的将是一种新的乱局和困境。从这角度来看,互联网+的产业,接下来都会面临税收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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